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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我服务(之四):关于防疫期间,部分乡镇、村社、小区设置道路“管控”,禁止非辖区居民通行相关警情的 法律服务意见

文章来源:四川公安战疫法律服务志愿者突击队   发布时间:2020/02/17 13:46:42   浏览量:[]


温凯,男,四川公安战“疫”法律服务志愿者突击队成员,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一级警长。毕业于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后通过自考获得宜宾学院法律系法律大专和省委党校法学专业大学文凭。从警23年,基层实践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理论基础知识扎实,曾担任省厅交警总队理论教官,历任分局刑警大队反扒专业队组长,巡特警大队中队长,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兼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等职务,现任三分局案侦、法制工作负责人。


关于防疫期间,部分乡镇、村社、小区

设道路“管控”,禁止非辖区居民

通行相关警情的法律服务意见


【提问】当前,各地为防控疫情,部分村、镇、小区根据自身对疫情防范工作的理解,自行采取对进出道路进行“管控”的措施,要求非辖区居民不得入内;还有一些地方制作了“赶集证”“出入证”“路条”等通行证明,在此行为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通行群众与管控人员发生纠纷并向警察报警求助的情况,民警应该如何处警?

【疑难点】

1.法定“管控”指令应由谁做出。

2.民警在处置此类警情时的规范操作。

【执法建议】

1.本问题中我们仅针对疫情期间实施区域管控指令的权力归属部门做解答。

经讨论,我们认为,“管控”公告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后立即执行;村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基层政府和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协助工作。

相关职责划分:

(1)大型群众活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传染病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3)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名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现场处置建议。

(1)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平息事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同时,全面听取群众诉求及与管控方产生矛盾纠纷的起因,对过错方应现场调解指出错误并要求予以纠正。此过程尤其考验现场民警群众工作能力,切忌冷、硬、横,尤其要考虑到各方冲突动机。

此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公安部有明文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按相关程序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提示:为防止疫情蔓延,部分村庄已开始封村封路,在此提醒,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封闭方式隔离病毒,如设置警示牌、警戒线、体温检测点等。切记:不要选择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如堆石头或泥土,类似方法不仅将阻碍救护车进入,导致急危重症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分析双方情绪爆发原因,掌握对症之根本法。群众一方因出行受阻或因疫情长时间封闭于狭小环境,易产生烦躁情绪;管控方则因执行上级指示,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道路管控措施理所应当,并且由于长时间面对类似群众的语言挑衅、攻击或疲劳等因素情绪也处于一个躁动期。因此,民警抵达现场后,在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具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语气、语言的文明适度,一定要考虑受众的接受问题,主观上要以调解、调停为主,不要轻易否定或者肯定任意一方,稳步解决矛盾纠纷。

(2)在稳定各方情绪后,宜单独与管控方交换意见,了解“管控”措施的决定层级,以此判断决定是否适格、流程是否合法。如“管控”措施为县级以上政府或指挥部发出,且经过了公告程序,则耐心向群众作出解释,确保支持。如还不接受,态度强硬、胡搅蛮缠则根据其行为严重程度依法果断坚决采取法律措施处置。

(3)如管控决定不合法,则应当立即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报告当地党委或政府。由当地政府或党委采取相应措施。在特殊时期特殊背景下,做好相应补救措施,使得行为处于法制框架内。在此期间要言语安抚好群众,请其耐心等候。待符合法定管控要求后,再次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确保群众理解和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4)人民警察在此敏感时期,一定要充分考虑矛盾爆发各方主客观原因,一定要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背景、时期、影响等各方因素,在法制底线上,尽可能以调解、警告教育等手段为主,切忌简单粗暴执法。在形势判断上,要快速准确,在调解工作中,要耐心细致,在强制处置时,要坚决果断,做到快速化解矛盾,防止事态升级。

附相关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八项、第二款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意见供参考,执法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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